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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的是在學校學到什麼,不是寫了什麼論文

美國人不重學歷,甚至也不怎麼尊敬學者,只有在台灣,有些有錢人明明看不起讀書人,把讀書人當奴才,嘴巴酸酸還是說得不酸不甜的。

多數家長也知道「書讀太多會越讀越窮(雖然心靈富有)」,卻還是莫名的把「唯有讀書高」當成小孩追求的目標之一,心裡的矛盾讓人訝異。

奇怪的風氣一旦混進校園,在某些功利主義盛行的校園,部分學生外顯的奇特行為、現象更是令人難以想像。這些現象,恐怕比要求學生寫什麼論文還重要。

🍀 1989 剛來交大時,友校的賢拜就跟我們提起一些碩士研究生的笑話,要我們有心理準備,說每年快六月時,有學生會來敲老師的門,說

「老師,我要畢業了喔,(你)論文(幫我)寫好了沒?」🍀

一開始以為這只是賢拜同事自娛娛人的笑話,後來才發現有些同事的學生行事風格,只能說「沒有最誇張,只有更誇張。」

其實多數(自己家族或別人家族)學生還是很優秀、很認真,也有不少資質過人的學生,即使不是指導的學生,只要教過或互相交流過,也不難發現他們未來的成就無可限量。只是,真的有少數學生的論文寫作過程讓人難以想像。

即使是同一個系,知識領域五花八門,有的領域對一般碩士研究生而言,比較不容易自主學習,寫論文就需要老師更多的幫忙,有的甚至很難幫上忙,因此很早就建議教育部鬆綁,參考美國多數碩士學位不需要論文的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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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看到學校的賢拜,在另一位賢拜臉書貼文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ermalink.php?story_fbid=pfbid025fgoNgwJrPA2R1PwVdVEYJEJfubT7kTdfsa41eYGixibZMLfdgZWXqhap1vV2zunl&id=100002365222520回應:

「個人看法:(一)產學專班和在職進修,甚至一般碩士班的論文,本就與高深學術研究/學位無關,輿論撓撓攘攘像是執著討論偽命題。(二)教育不分流,常會淪於牛驥同一皁,雞棲鳳凰食。(三)碩士生寫不出上得了檯面的論文或報告,是在大學中學階段已長期缺乏訓練,不是進入碩士班,指點觀摩幾次,突然就能開竅寫好了。(四)以近年高教情況而言,碩士生寫得出上得了檯面的論文,是特例,不是常態,處於教學研究現場的教授心知肚明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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突然想起曾聽同事抱怨,有的學生實驗做不出來就算了,還會弄壞非常昂貴的儀器,害他整天提心吊膽。

的確,沒有碩士論文,和沒有學好碩士學位應有的知識無關,要求一般學生做他們做不到的事,最後反而變成不少老師說不出口的痛。

嚴格說,博士訓練對學生學術研究養成比較有關。不過話說回來,如果博士班學生沒有走學術研究的生涯規劃,博士論文的學術訓練、要求,其實也沒那麼重要,更不用說多數沒什麼參考價值的碩士論文。當然,更不用說產學合作、專班的論文,不該有統一的規範。

其實,教育部早有回應與部分鬆綁(參考下面說明),讓技術類學位(甚至物理也在其列),可以有替代的方式。不過這些條文有些奇怪,要求物理報告有「創新之成果」(什麼是創新?創新通常表示可以發表,已經比學位論文要求更多),也可能造成實際操作困擾,同時因為各校各系有(可以說和不可以說的)不同考量,還是少有學校願意落實。

教育部如果不能強制廢除碩士論文要求,多數學校還是會持續要求學生的論文,鬆綁的美意還是很難落實。

教育部如果怕強制處理有的學校會反對,其實可以更友善一點,請各校把要求寫碩士學位論文當成選項,請學校各系所行文備查,如果(系所怕麻煩)不(願)報備就當成不需要學位論文,或許,多數系所就會自動或被動廢除論文要求,至少,要向教育部報備前,每一個系所都會認真討論,確認自己系所最好的因應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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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7 條 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H0030010

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,依法修業期滿,修滿應修學分,符合畢業 條件並提出論文,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,授予碩士學位。   

藝術類、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,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 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;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,由各 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。   

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,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;專業 實務之認定基準,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。   
前二項之各該類科,得以作品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、技術報告或 專業實務報告,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、資料形式、內容項目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準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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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(2019 年 08 月 28 日 )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H0030063
第 7 條
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得以作品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、專業實務報告,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:
一、藝術類:於音樂、戲曲、戲劇、劇場藝術、舞蹈、民俗技藝、音像藝術、視覺藝術、新媒體藝術、設計及其他藝術領域,其作品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。
二、應用科技類:於生命科學、環境、『物理及化學、數學及統計』、資訊通訊、工程及工程業、製造、建築及營建、農業、運輸及其他科技領域,有專利、技術移轉或『創新之成果』;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;或產學合作、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,其成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。
三、體育運動類:於休閒運動、競技、體育運動領域,本人或其經指定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大國內外運動賽會,獲有名次,其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;其賽會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。
四、專業實務類: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。
前項作品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、專業實務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,由學校自行訂定;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,並經院、所、系、學位學程、組會議通過,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