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委員不是里長

立法委員分心做里長的雜務,絕對會影響立法委員的立法公務,把立委當里長的錯誤觀念,也會影響國家正常運作。

劣幣驅逐良幣

素行不良的立委,利用立法特權的內線消息某一人、一家之利,愚弄鄉民,還讓愚民誤以為把立委當里長用是正當的勾當,讓認真開會的委員進退失據,最後對立法工作造成重大影響。

2-30年前,某雜誌調查,立法委員是最顧人怨的職業。每年預算審查都無故拖延,最後加開臨時會,經常在疲勞、打盹、精神不濟下,匆忙、胡亂、莫名其妙的完成各項審查、立法公務。常年把不負責任的「亂象」當成立法院的「常態」,還大言不慚,平時糟蹋人民納稅錢,年終還要用品質很差的方式替自己「加薪」,難怪最顧人怨而不自知。

為了端正選風、維護立委認真執行公務的法定義務,明確立法導正立委權力、義務,勢在必行。以下是幾件必須儘速完成的工作:

1. 明確要求立法委員必須出席院會、委員會,「積極、善盡」審查、監督的工作。

2. 出席率、發言率過低,甚至簽完名就開溜的委員,在一定條件下應該判為「失格」,自動喪失立委資格,改由次高票(一定得票數以上)候補委員接任。如果沒有適當遞補委員,應即改選。

3. 罷免立委的必要條件應該正面表列。委員應在每一會期進行公開評鑑,評鑑條件應正面表列,滿足一定優秀條件的委員,任期內不得罷免。

4. 立委沒有增加、分配預算的權利,立委利用質詢、卡預算,要脅行政單位做沒有長遠、通盤計劃的地方建設,是瀆職、犯罪行為,應明確禁止。應嚴查立委利用質詢、要求建設諮詢獲取內線消息,圖利親友的惡劣行徑。

公投或罷免案補強

1. 連署理由不得違反、侵犯人權。

2. 連署理由不得造假,無法確認事由不得用肯定句描述,惡意造謠、中傷、毀謗不得刊登公報,選委會也須要求提案單位提供佐證並善盡查核責任,並追訴惡意造謠、中傷、毀謗的刑責。

3. 連署書必須確認是否本人同意連署,錯假率超過一定比率,必須全數查核,如有造假,必須追訴當事人刑責。

🎵維基🎵

 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。依據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第39條、第63條、第104條、第105條,以及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,立法院的職權,包括: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條約案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經總統之核可,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,移請立法院覆議。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,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。如為休會期間,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,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。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,原決議失效。覆議時,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,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。

另外,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。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,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,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,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;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,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。

  1. 立法權
  2. 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
  3. 預算案、決算案審查權
  4. 法律案、戒嚴案、大赦案(含全國性減刑案)、宣戰案、媾和案、條約案及其他重要決議案的審查權
  5. 人事同意權(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;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;行政院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和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等)
  6. 戒嚴及緊急命令追認權
  7. 對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質詢權
  8. 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權
  9. 副總統缺位時的選舉權
  10. 對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、罷免案的提出權
  11. 對行政院覆議案的決議權。
  12. 召開公聽會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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