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,以低價徵收、土地放領給自耕農,結果讓農地私有化,鑄成大錯。

耕者有其田,原意是政府提供土地給自耕農使用,政府徵收原地主土地,後應該以合理租金提供農民耕作,農民不再生產後,承租土地應該收回,才不會讓農地變成炒作的工具,製造一堆土財主、暴發戶。錯誤的政策,倒楣的不只早期被強徵土地的地主,現在多數買不起房子、無法取得農地耕作的民眾都是受害者。

現在的耕者也應該有其田、住者也應該有其屋,所有土地也該國有,國家徵收土地後再以合理租金出租,才不會變成炒作工具,讓人民流離失所。

無能的政府、巧取豪奪的政客才是居住正義失控的元凶。

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耕者有其田

1952年11月,行政院會議陳誠院長指示下通過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」[2][3]:72。1953年1月26日,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總統令公布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」[3]:72。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」規定,地主可保留水田旱田六甲,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。[4]:184地主免徵耕地,政府強制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,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、曬場、池沼、果樹、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,放領給現耕農民。於1953年12月順利完成,計徵收放領耕地139,249公頃,創設自耕農戶194,823戶。放領的地價是耕地正產物(稻穀、甘藷)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,分十年均等攤還。徵收方面,補償地主70%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,分十年均等償付,並加給年息4%;30%為公營事業股票(一次給付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台灣農林的股票)[1][5]。實物土地債券分稻穀與甘薯二類,稻穀債券以稻穀償付,甘藷債券依據當年甘藷時價以現金償付。[6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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